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涉税服务人员”)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发布,年第4号修改)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要求违反执业原则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相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