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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30个避坑指南之四决定企业生死的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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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合伙创业、还是做股权投资,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股权比例。股权比例一方面意味着未来享受红利的权利有多大,另一方面意味着投资者在被投企业中的话语权。

不同的股权比例,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同,有人把不同的股权比例的法律权利临界线比喻成“股权生命线”,也反映了其重要性。

那么,在股权架构设计中,如何避免踩坑呢?大丰认为,在规划股权比例时,需要重点考量涉及到企业生死存亡的九条比例线。

第一条生命线:绝对控制线,持股比例大于等于67%。

初创企业往往要解决的是生存问题,而在关乎生死存亡的问题上,老板就一定要有绝对的控制权。如果老板丧失了控制权,可想而知,这家企业是很难发展下去的。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也就意味着在同股同权的机构里,当股权比例达到67%的时候,就相当于%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公司的一切决策都可以由自己说了算。

第二条生命线:相对控制线,持股比例大于等于51%。

51%是相对控制线,也称“过半数”,达到了51%股权后,即可对一般决议事项进行控制。

涉及到股权转让、创立大会的举办和创立大会作出的表决事项,需过半数股东或需出席会议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通过才行。

《公司法》虽然仅列举前述事项需要过半数表决权,但通常习惯上默认过半数就是相对控股,如果股东之间没有特别的约定,则持股51%的股东,可以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其他事项拥有决定权。

当创始人拥有51%的股权时,就拥有了企业的相对控制权,在和少数股东意见不一致时,可以通过持股比例来使自己的意见优先得到通过,从而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生命线:安全控制线,持股比例大于等于34%

34%是安全控制线,达到34%则具有一票否决权。

这条与绝对控制权相对应,由于要获得绝对控制权,必须67%以上的股权,一旦拥有了34%以上,其他人就无法获得2/3以上的股权,对于所有需要2/3以上表决权才能通过的事项就有了一票否决权。

这里要注意的是,仅1/3,即33.33%是不具备一票否决权的,因为2/3表决权是包含2/3的,只有你过了1/3,别才不可能拥有2/3以上股权。

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

大丰认为,企业初创期,老板持股最好是67%以上,发展期则是51%以上,扩张期最好就是34%以上。

持股34%的股东,具有一票否决权。这主要体现在:如前所述,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事项是与公司生死存亡相关的事项,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这样涉及到那些生死存亡的事项就无法通过了,老板也就具有一票否决权,就控制住了企业的生命线。

一票否决所涉及的事项都是公司的重大事项,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是由股东会决策的重大事项,这通常涉及公司的章程变更,比如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合并、分立、解散、分红、股东利益分配等等。

第二是由董事会决策的公司日常经营重大事项,比如终止或变更公司的主业,高管的任命,对外投资,非常规借贷或者发债,子公司股权处置等等。

这条线是创始人掌控公司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四条生命线:上市公司控制线/要约收购线,持股比例达到30%

占股30%是上市公司控制线/要约收购线。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可见,公司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就必须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第五条生命线: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权益披露线,持股比例达到20%

占股20%是上市公司重大影响/同业竞争/权益披露线。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于重大交易、同业竞争等事项进行披露。

第六条生命线:解散公司诉讼权利线,持股大于等于10%

10%的股权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权利。临时会议包括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可提出质疑、调查、清算、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可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出现前述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行使解散公司诉讼权。老板们要避免公司被“死亡”,就需要妥善经营,也需防范持股大于等于或合计大于等于10%的中小股东行使解散公司的权利。

第七条生命线: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持股大于等于5%

5%的警示线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时,必须公示。

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了持有5%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达到5%时,必须向交易所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且必须公示,在此期间内不得继续买卖。

从规则角度看,持股低于5%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没有锁定期的约束,二是不需抛头露面,减持也不用披露。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对股权变动的情况进行披露,同时也约定了这些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投资者则是在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除此之外,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会被认定为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第八条生命线:临时会议提案权利线,持股大于等于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由此可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是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权人。

不仅如此,享有临时提案权的有且仅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连董事会与监事会都无权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

第九生命线:代位诉讼权利线,持股大于等于1%

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这时候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计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就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作为老板,在经营公司时更要注意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避免损害公司利益,以此避免中小股东行使该权利。

最后

实践中很多公司的创始人对股权构架设计时,没有太当回事,导致在经营过程中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或者股权太过于平均,导致公司无法做出决策,使公司陷入僵局,严重阻碍了公司的发展和正常运营。

大丰建议,创始人一定要对股权架构的设置重视起来。另外不论股份多少,都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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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大丰,中国注册会计师(CPA),注册税务师(CTA),专注财税领域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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